商会章程


青岛市金融服务商会章程

(青岛市金融服务商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聚本市金融服务企业的优质资源,搭建银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政府之间互利共赢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和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青岛市金融服务商会

第三条 本商会是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金融服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从事各类金融服务行业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商会的单位会员,若加入境外或国际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本商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同意,依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报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党组织领导机关是中共青岛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商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大厦大厦2号楼31楼3120室;邮政编码:266100。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商会遵循下列宗旨:

本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企业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商会业务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二)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为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利用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会议等载体,适时传递国家有关金融、税收、投资、产业、市场调控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信息;传递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活动信息;传递交流会员单位有关金融服务活动方面的可公开的信息和创新经验;传递外地或境外有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新做法和成功案例。

(四)为会员经济合作提供服务。协调有关会员单位,共同承接重大项目的金融服务业务;联系银行、其他经济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获取政府政策和其他资源支持,为会员扩大业务范围,延伸发展领域和提升发展水平服务;组织会员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境内外有关财团、商社、金融和担保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嫁接等形式,扩大合作和联合,促进会员单位和本市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

(五)为会员单位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服务。加大对会员单位的宣传推介工作,打造品牌会员单位,选择培育成熟的会员单位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会员经济活动中的有关矛盾;协助会员单位化解处置有关不良资产,降低消除担保风险;协助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查处金融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单位和全市其他经济组织从事金融服务活动提供策划、咨询、培训服务。

(八)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调研、联谊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增进共识,促进共同发展。

(九)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业务。

本商会以实施行业协调,提供行业服务,提高行业规范,推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乃至全市经济发展为基本职能。

本商会开展业务活动坚持下列原则: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不损害消费者或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不当的价格限定、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或摊派费用。

(五)未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施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三)认可、遵守本章程;

(四)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投融资担保、典当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五)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 加入本商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商会理事会及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商务活动或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退出本商会;

(六)对本商会的决定、决议和经费收支情况有知情权,产生异议的,有权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对质询或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处置权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投诉、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获取本商会的有关信息,查询、查阅本商会章程和会员、理事、会长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审计报表、报告等;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本商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

(三)执行本商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商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维护本商会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按本商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出本商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和标牌;不及时予以交回的,由本商会宣告作废。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商会,本商会可用通告等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 本商会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损害本商会及其他会员权益和形象,或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由本商会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商会内部通报批评、警告、除名或其他惩戒;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定责任。

第十 本商会须建立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名册,用作资格证明;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资格发生变化,须及时修改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的行业规范;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的发展规划;

(六)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其使用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商会变更、解散、终止事项;

(八)其他应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 本商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商会会员应亲自出席会员大会,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十 本商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规定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规定会议决定、决议、公告等内容;规定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内容和范围。

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本商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换届大会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 本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 本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商会理事按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选举或更换,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商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惩;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依法办理设立的申请、审批事项;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 本商会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进行,其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商会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 本商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二十七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由在本行业中有影响的人士担任,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应从与各会员单位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中聘任,可连聘连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对商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关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的常设机关,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对会员大会负责。其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3年,期满后经会员大会选举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秘书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及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监督本会会费管理及经费开支情况。商会财务应每月向监事会提交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监事会成员如对财务情况及业务情况有疑问时,相关负责人员应接受监事的质询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会员大会报告,经会员大会授权后以商会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帮助审査。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中心)主任、秘书处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中心)主任、秘书处成员,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并提出建议。

(八)当会员及秘书处成员为自身利益而与商会交涉或对商会提起诉讼时,监事会代表商会;

(九)对商会秘书长以上领导层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利益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了解;参与考察了解的监事应为两名以上,对考察了解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进行备案;

(十)对经秘书处考核后的新入会会员、理事、副会长的资格进行审查。

(十一)其他可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三十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接受会长的委托主持会议及其他可由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三十一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中心)主任或秘书处成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 监事会履行职责必须的工作条件:

监事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中心)主任、秘书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   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成员要维护商会及会员的声誉和利益。如有违反商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商会和会员重要信息或损害商会及会员利益;由会长、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罢免监事资格。

第三十 担任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或经济工作,被公认具有丰富的行业或经济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商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十七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三十八 商会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商会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研究商会重点工作及规划;

(二)配合会长协调、处理商会内外重要事务;

(三)责任分工明确,提出工作建议,提高商会总体工作效能;

(四)负责组织落实商会改进工作措施与监督。

四十一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商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四)决定本商会机关以及分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

(五)审核、签署本商会的日常文件;

(六)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及财务制度,安排本商会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事业经费和日常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七)处理本商会的会务、对外联络、接待、考察、调研等事务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四十二 本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助;

(四)本商会会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助;

(五)策划、咨询、培训等服务性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三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及其使用管理办法。会费缴纳标准及其变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获得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生效。

本商会会费缴纳标准生效后30日以内,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应的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十四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开支和事业发展所需,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四十 本商会配备的会计人员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实施会计核算,接受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清账交接手续,并作文档备案。

第四十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产,并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政府财政部门监督。

本商会资产来源属于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的,须接受相应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公布。

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全体会员公布。

四十七 本商会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四十八 本商会的公用资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

四十九 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相关行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参照有关规定决定。

本商会须与聘任或聘用人员订立聘任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聘任或聘用人员,须按国家规定办理。

会员单位派驻本商会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的标准。

五十 本商会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重大调研课题,接受大宗捐赠,举办大型展览会、展销会、行业竞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商会组团出境参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全市性行业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该项活动实施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六章 分设机构

五十一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或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分设机构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

第五十二 本商会对分设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分设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工作人员聘任、聘用,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及其程序

五十三 修改本章程,须经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或者理事会议表决通过,通告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十四 经本商会会员大会审议批准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五十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五十七 本商会自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以内,须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八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九本章程经商会202011月27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